第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土保持设施管理制度,加强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组织全民植树种草,扩大植被覆盖面积。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或者侵占水土保持设施。

本条例所称水土保持设施,是指自然或者人为形成的具有防治水土流失功能的一切设施的总称。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