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从事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一)开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城市新区或者旅游开发区;
(二)修建机场、铁路、公路、水工程;
(三)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
(四)涉及水土保持动土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或者动土量超过5万立方米的建设项目。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
Local Regulations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