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从事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一)开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城市新区或者旅游开发区;

(二)修建机场、铁路、公路、水工程;

(三)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

(四)涉及水土保持动土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或者动土量超过5万立方米的建设项目。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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