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对所属电信设施的运行维护负责,履行下列义务,保障电信设施安全运行:

(一)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程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和警示标识;

(二)对电信设施运行状态进行评估;

(三)建立电信设施日常巡查、维护、检修制度,做好巡查、维护和检修记录;

(四)对通信机房、基站、重要传输线路进行重点监测,并保存监测记录;

(五)编制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并按照规定开展应急演练。

鼓励共建共享的电信设施实行集中管理,统一维护,确保电信设施有效使用、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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