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三条已修改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项目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示范社建设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创造有利条件,提供相应服务,并依法调解和处理生产经营中的矛盾纠纷。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