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轨道交通运营发生人员伤亡事故,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先抢救伤者、排除障碍、及时恢复正常运行,再处理事故的原则进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轨道交通正常运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现场进行勘查、检验和调查,并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