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三章 运营管理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对违反本条例运营规定和服务质量的投诉。受理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乘客对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诉。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将乘客投诉及处理情况汇总,并定期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