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保障乘客合法权利:

(一)在车站、车箱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的行车时刻、换乘指示;

(二)列车因故延误或者需要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的,应当及时公告;

(三)使用安全监控设施时应不得泄露乘客隐私;

(四)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为乘客办理退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