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三章 运营管理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轨道交通乘坐规则,并向社会公布。乘客应当遵守轨道交通乘坐规则,听从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的合理指导和要求。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无票或持无效车票乘车的,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线网最高票价收取票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