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责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的环境卫生、运营秩序等公共事务的日常管理,保持车站、车厢等公共场所的整洁卫生和良好秩序,保持轨道交通车站及车站出入口畅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