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三章 运营管理第三十六条已修改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责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的环境卫生、运营秩序等公共事务的日常管理,保持车站、车厢等公共场所的整洁卫生和良好秩序,保持轨道交通车站及车站出入口畅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