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三章 运营管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检查设施,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危害轨道交通安全的危险品的乘客,有权阻止其进站或者责令其出站;对强行进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明示公安机关规定发布的禁止携带物品目录。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从事安全检查的人员应当统一着装、佩戴工作证件。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