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履行下列运营安全职责:

(一)按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的运营服务规范和国家、行业的安全运营标准组织运营;

(二)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设立安全运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运营管理人员,保证安全运营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三)加强安全运营的日常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组织制订运营应急预案,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五)及时如实报告运营安全事故,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六)应当依法履行的其他安全管理义务。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