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三章 运营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采取轨道交通运行安全防护技术和监测措施,并定期对轨道交通车站、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等建(构)筑物及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性检查和评价,发现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轨道交通沿线的设施、设备进行技术防护和监测时,沿线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