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三章 运营管理第二十九条已修改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本市有关规定,统一规范设置醒目的安全、消防、疏散等指引导向标志和运营服务标志,并定期维护。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在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周边设置导向标志,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周边物业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配合。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