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二章 建设管理第十九条已修改轨道交通建设期间,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建设、交通、市政、园林等相关部门和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制订交通组织方案,避免或者减少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对城市交通造成的影响。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