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实行第三方监测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工程监测单位和质量检测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和质量检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监测情况采取措施,保证工程安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