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轨道交通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安全质量风险评估并组织专家论证。建设单位报送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提交经专家论证的风险评估报告。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