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试行)/第二章 公共图书馆的管理第九条已修改公共图书馆的馆舍、设备、文献资源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损坏或侵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公共图书馆馆舍的用途。公共图书馆的建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