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试行)/第二章 公共图书馆的管理第八条已修改公共图书馆应当自设置之日起30日内,向市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公共图书馆的合并、分立、撤销或者变更馆址、馆名,须经原登记机关批准并重新登记。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