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公共图书馆应当自设置之日起30日内,向市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公共图书馆的合并、分立、撤销或者变更馆址、馆名,须经原登记机关批准并重新登记。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