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试行)/第二章 公共图书馆的管理第十条已修改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辖区的人口分布情况、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发展需要,设立公共图书馆。公共图书馆的布局要求、馆舍面积、阅览座位和藏书量按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