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试行)/第二章 公共图书馆的管理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公共图书馆实行馆长负责制。公共图书馆馆长应具备下列资格:(一)市、区公共图书馆馆长应具备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职称,或具有五年以上的图书馆工作经验的相关专业副高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其他公共图书馆馆长应具备馆员或馆员以上职称,或具有五年以上的图书馆工作经验的相关专业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