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试行)/第二章 公共图书馆的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深圳图书馆是本市出版物版本收藏单位。市各出版单位和各企业、事业单位均须向深圳图书馆缴送两本公开及内部出版物样书(刊)。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