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试行)/第二章 公共图书馆的管理第二十三条已修改读者在公共图书馆内应履行下列义务:(一)爱护文献资源和公共设施;(二)按规定日期归还所借文献,超过规定期限的,应按规定交纳滞还费;(三)按规定交纳文献资源开发成果的使用费;(四)遵守公共图书馆的其他规章制度。文献收藏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