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试行)/第二章 公共图书馆的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读者在公共图书馆内享有下列权利(一)免费进行书目检索;(二)免费借阅文献;(三)获得工作人员提供关于利用馆藏的指导;(四)获得工作人员解答有关阅读方面的询问或进行定题服务;(五)参加各种读者活动;(六)向主管部门或公共图书馆提出建议和意见。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