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试行)/第二章 公共图书馆的管理第十一条已修改公共图书馆业务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从行政事业经费中列支,公共图书馆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和正常性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相适应。公共图书馆的业务经费必须用于图书馆建设和开支,不得挪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