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来申报水土保持方案擅自动工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并限期补报水土保持方案,并可处以二万元至五万元罚款。水土保持方案未获批准而擅自动工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并处以前款数额的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2月26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