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市水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其损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十五元至二十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2月26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