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市水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其损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十五元至二十元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