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2月26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