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本条例实施前已造成水土流失的,建设单位必须向水务主管部门提出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2月26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