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各级水务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的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2月26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