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第三条有效被救助人主张其人身损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依法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