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第四条有效被救助人主张救助人在救助过程中未尽合理限度注意义务加重其人身损害的,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证明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依法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