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第二条有效本规定所称救助人,是指没有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对在紧急情况下遭遇人身损害或者人身损害危险的人,自愿提供救助的自然人。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