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指导中小企业发展的行政部门负责全市中小企业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有关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组织研究拟定本市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

(二)组织编制、实施中小企业发展规划,制定中小企业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确定中小企业产业扶持重点;

(三)统筹安排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四)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和管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统计、分析、评价体系;

(六)处理中小企业维权投诉;

(七)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指导中小企业发展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

有关行政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