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采取扶持措施,鼓励、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创办中小企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