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放宽市场准入,减少行政许可项目,不得限制中小企业进入法律、行政法规未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领域。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