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本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创造平等的市场准入条件和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并将中小企业发展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