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科研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基础条件和公共服务,建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地、产业化基地和科技企业孵化基地,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环境。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