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安置残疾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符合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政策的中小企业以及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各类服务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入驻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特色工业园区、都市工业园(楼宇)的中小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可依法减免税费。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