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下岗失业人员、农转非人员、退役士兵、三峡库区移民、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大中专毕业生等创办小企业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