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引导、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各种经济技术合作,整合资源,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