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社会各类投资者依法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参与投资创办中小企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