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中小企业发展用地依法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在城乡规划中安排相应的建设用地建立中小企业创业基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中小企业,或者以农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创办的中小企业,可以依法取得农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鼓励中小企业通过农村集体用地使用权流转从事农业产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