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创办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环保节能型、农产品加工型、劳动密集型等中小企业,重点扶持初创中小企业和成长性中小企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