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依法对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提供担保或再担保。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经营业务的收入,按国家规定适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