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二章 资金支持第十二条已修改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补贴、补偿机制,并在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设立或参股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或者再担保机构。鼓励企业资本、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投资建立多种形式的信用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鼓励企业资本、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参股以专项资金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