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鼓励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改制上市优化内部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实现直接融资。支持中小企业依法开展私募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发行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方式直接融资。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融资租赁业和信托业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鼓励私募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中小企业,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