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二章 资金支持第十条已修改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家信贷政策,创建适合中小企业的金融产品,简化中小企业贷款流程,扩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总量;对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发放信用贷款和无形资产质押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向初创中小企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发放小额信贷。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