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计量标准与计量检定第九条有效计量检定机构应当自接到受检计量器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检定工作;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检定机构与送检单位协商确定检定期限。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