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计量标准与计量检定第八条有效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向当地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申报备案,并按规定到指定的检定机构进行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必须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