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计量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计量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设置专职或者兼职的计量检查员,负责本系统或者本单位的计量监督检查工作,纠正计量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